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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保單不是你的?

你的保單不是你的?

一紙公文,讓債務人保單被迫解約「連病都生不起」,不管民眾生計?連低保額保單都扣押!

司法院、法官一次詳答保戶自救>

當「你的保單不再是你的保單」時,保戶又該如何自救?學者、律師教戰3情境解方,拚逆轉局勢

「依據《強制執行法》,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侯××,對於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公司、中華郵政公司之上開債權……,予以扣押。」攤開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通知,住在屏東偏鄉、今年67歲的侯先生,眼眶中難掩一絲淚水。

十餘年前,他因母親腦出血失能,決定將經營多年的機車行收了起來,全職照顧母親,孰料不久後父親也跟著倒下。而他自己,因為長期照顧雙親無法工作,導致經濟陷入困難,過程中走上「以卡養債」的惡性循環,在多年的信用卡循環利率加乘下,至今欠下的債務已逾千萬元,而他名下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,都已陸續遭到變賣清償。

侯先生以為人生最壞處境大抵至此,誰知,去年一張來自法院的「強制執行命令通知」,讓他僅存的兩張壽險保單也被扣押,相關的醫療保障跟著「被暫停」,人生墜入了「不敢生病」的悲情處境。

你的保單不是你的?

場景,轉換到新北地方法院。

「目前一天的新案,一人大概會分到30幾件……,去年7、8月高峰時,更是一天一人就50多件。有半年的時間,我忙到連上廁所和喝水的時間都沒有……。」淑芬(化名)的話語中,透露出一股濃濃的無力感。

她是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,日常主要工作之一,是受理民事強制執行聲請案件,例如,債權人討不回來的私人借款、房客欠繳的租金等,先透過法院裁判認定確實,債務人若還是不還,債權人就可憑法院的「債權憑證」,送到像是淑芬所服務的當地法院民事執行處,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,也就是透過法院的協助追討債款。

但就在過去1年,湧入地院民事執行處的案量爆量成長,讓一線處理案件的司法事務官和書記官,個個都大喊吃不消。淑芬回憶,一年來,該院新進的書記官就走了三分之一,「有5、6位在試用期未滿前就走了……。印象中,流動率從沒這麼高過。」

然而,若與一線之隔的「相鄰院區」相較,看似水深火熱的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,或許還只是算「小咖」。

相鄰院區,是法界慣稱「天下第一院」的台北地方法院。根據司法院統計,綜觀2019年至2022年間,台北地院的每年強制執行新收案件數,大多落在15萬到16萬件左右,僅2022年小幅上升至18萬件;但就在去年,這一數字猛然飆升到了24萬件,新案數較前1年暴增逾33%。

進入2024年後,成長速度加快,今年以來截至7月底,台北地院相關新收案件來到17.98萬件,已達2022年以前全年平均新收案量的水準。

「每天走進辦公室,就得面對數十落堆得快比人高的執行案件。」一名台北地院的司法事務官透露,據他觀察,目前台北地院平均一「股」 (編按:執行處基本單位,原則上每股須包含一名書記官、一名事務官及一名執達員)要處理的強執案件約上千件,以現行北一位事務官得負責兩股計算,「等於每名事務官手上,至少有兩千件強執案件待處理。」

至少兩千件,或許還是稍嫌保守的說法,若以前述司法院的數據為基礎,考量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共68股,簡單換算下來,等於今年至今,台北地院平均每名事務官,就需多扛約5200件的強執新案。

而無論是台北地院還是新北地院,過去一年多數湧進的案件,其實都脫不了一個共同點而這個共同點,也就是侯先生「不敢生病」的原因:「人壽保險保單強制執行」。以台北地院為例,根據司法院向本刊揭露的數據顯示,今年截至7月止的新增案件中,就有將近一半(44%)與保單強制執行有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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絕望到想被卷櫃砸的書記官……

保單抵債「開綠燈」   聲請案件暴增 

不過就是跨越了一個2022年,「保單強制執行」的案件數量卻瞬間暴增,究竟發生什麼事?

關鍵變化出現在2022年12月,當時,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出一項裁定。在該項全稱為「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大法庭裁定」的公文中寫到,「執行法院於必要時……得核發執行命令,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。」

白話地說,「第897號裁定」所代表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,是「債務人的壽險保單可以被強制執行」,而且為了幫債主討債,執行法院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與債務人解約,保險公司也應把保單解約金直接還給債主。

過往,對於壽險契約能不能作為強制執行標的,無論在法庭實務裁判或學界研究討論,都有著頗為分歧的見解主張;但2022年底大法庭的「第897號裁定」,等於「肯定」了國內21家壽險公司的人壽保單可被強制執行。所謂大法庭,是2018年底上路的司法新制,其任務就包括了讓法律爭議有統一見解。

就這樣,「保單抵債」從長久以來的「不見得可行」狀態忽然變成「合理可行」,債權人自然卯力爭取,也讓相關聲請案件暴增。

「第897號裁定出爐後,我知道民事執行處一定會比較辛苦,但不知道會苦成這副德性。」某台北地院書記官日前在社群媒體發文表示,大量新增的保單強執案件,已經壓垮了執行處的第一線人員,「辦公室的卷櫃漸漸疊高,總想著如果鐵櫃倒下來打到我,是不是就可以離開這個可怕的地方?」

不過,地院書記官的絕望,尚且只是這場保單災難的冰山一角……。

「依據《強制執行法》,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侯××,對於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公司、中華郵政公司之上開債權……,予以扣押。」攤開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通知,住在屏東偏鄉、今年67歲的侯先生,眼眶中難掩一絲淚水。

十餘年前,他因母親腦出血失能,決定將經營多年的機車行收了起來,全職照顧母親,孰料不久後父親也跟著倒下。而他自己,因為長期照顧雙親無法工作,導致經濟陷入困難,過程中走上「以卡養債」的惡性循環,在多年的信用卡循環利率加乘下,至今欠下的債務已逾千萬元,而他名下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,都已陸續遭到變賣清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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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敢生病的債務人……

相關醫療保障跟著被暫停

從收到法院那紙強制執行令起,屏東侯先生生活陷入雪上加霜的困境。

「現在這種狀況、這把年紀要再投保已不可能……,如果最後真的失去這些保單,未來就沒有任何保障了。」侯先生找債權銀行談,對方要求他必須拿出比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」更高的額度,才願意撤銷執行保單,「但,我根本就沒有能力支付……。」他無奈地說。

 

  • 保單價值準備金:簡稱保價金,是「保戶累積所繳保費」扣除「保險公司必要支出」的款額,反映保單的帳戶價值。

 

類似侯先生這樣,因為欠債,導致保單被執行扣押的個案,在過去一年半間,可謂不勝枚舉,以本刊實地採訪的對象為例,有憂鬱症與心臟病史,因為保單被扣押,住院後申請醫療險理賠金卻遲遲下不來者;也有長期癌症病史的債務人房貸未繳清,今年5月兩張壽險保單被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,而其中一張保單,甚至是沒有保價金的癌症險。

一方,是卷櫃愈疊愈高的法院,一方,則是聲淚俱下的債務人,而作為保單強制執行的最前線執行者——保險公司,自然也不可能置身事外。

「大家真的是忙翻了!」新光人壽總經理黃敏義指出,過去一年半來,新壽湧入數以萬計關於保單的查詢案件,遭執行扣押的保單也達6千餘件。壽險公會也在回覆本刊時表示,自最高法院第897號裁定後,查詢保單的案件量只能用「暴增」二字形容。據公會統計,僅在2023年間,公會在回覆法院關於查詢保單的案件資料,就高達8萬人次。

燙手山芋,也遞到了一線業務員身上。一名壽險資歷近10年的業務員透露,過去一年,公司法務部門成為「重災區」,且不只法務人員,現在連業務員都要能看懂、仔細分析法院發來的強制執行公文,「看懂,才知道怎麼幫客戶解決問題。」

法院、債務人、壽險公會、保險公司,種種因為「保單強制執行」而引發的亂象,回頭來看,都是來自前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,對壽險保單能否強制執行持「肯定」的見解所導致。

強執正方:保單是「 責任財產」

要保人可將契約轉化成金錢  甚至借款

那麼,下一個問題是:這項編號897號的法院裁定,究竟有何道理?

攤開裁定書,大法庭洋洋灑灑列出的理由可分兩個層次。首先,是強調債務人的「責任財產」可以被強制執行;其次,大法庭認為,「壽險保單」也是要保人(即債務人)的一種「責任財產」。

大法庭的理由是,以保價金計算所得的保單價值,不會因壽險契約的解除或終止而消失,並且,要保人在終止壽險契約時,又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返還解約金,甚至,要保人還能依據壽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。總之,就是這張壽險契約可以轉化成金錢,而且「變成金錢」的權利掌握在要保人手上,所以可以合理認定是債務人的財產。

在認為「保單屬於要保人財產」的基礎上,大法庭進一步主張,依據《保險法》,要保人雖然握有「終止保險的權利」,但這個權利可進行移轉或繼承。於是,如果這張保單被扣押,執行法院也就可以代替要保人,主動要求保險公司將這張保單解約,換成金錢、還給債主。

至於大法庭做出這一裁定的背景,某種程度來說,也有如鐘擺效應一般的歷史淵源。

就像前面提到的,「保單可抵債」是個各方見解長期分歧的法律難題。據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葉啟洲彙整2015年至2016年間台北地院相關裁判,認為保單可被執行者有36件,而持否定看法的裁判則有45件。儘管否定者稍多,但雙方差距並不顯著。延續「否定說」的多數優勢,2016年底,台灣高等法院在一場法律座談會中,對人壽保單能否強制執行亦抱持否定看法,也就是,得出了「不能強制執行」的主張,直到2022年,民事大法庭做出新的裁定才有了變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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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執反方:主張人格法益

關乎個人生命、健康  要保人有自主權

在2016年的座談會中,各方專家討論的重點結論包括:首先,保價金是保費的一部分,應該屬於保險公司所有,而非要保人的財產。再者,壽險契約所產生的相關權利,是一種「以人格法益為基礎的財產權」,因此只有要保人能決定如何行使這個權利,別人、包括執行法院都無權代為行使。

所謂「人格法益」,包括個人的生命、健康等相關利益,此前即有實務裁判認為,人身保險因為關乎個人生命、健康等,因此要保人對相關權利的行使應有絕對自主權。

回頭看,2016年最高法院座談會認定「保單不能被強制執行」的理由,幾乎完全被2022年大法庭的第897號裁定推翻。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長林建智觀察,關鍵在於,過去多年在保單不能強制執行的背景下,「很多債務人會利用高額價值的保單當作藏錢『避風港』,躲避債權追溯……,這是很不公平的現象。」

不少學者和法界人士亦認為,近年不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透過保單藏錢,是間接促成大法庭2022年底做出「保單可被強制執行」解釋的重要背景。

不過,6年之間法律見解的徹底翻轉,也引發某些爭議。「如果投保的時間點夾在兩次見解出爐之間,亦即是2016年最高法院座談會的見解公布後,2022年大法庭裁定公布前投保,但直到最近才因故欠債,保單卻必須依循2022年的法律見解而被強制執行,是否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?」一位業界專家提出質疑。

對此,葉啟洲表示,在2016年座談會後,「法院一、二審之間的實務見解,幾乎已經一致地採取高院的看法。」也就是保單不能被強制執行。但他認為,2016年座談會的結論,「嚴格來說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。」也就沒有所謂「信賴保護原則」的問題。

呼應葉啟洲的說法,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在接受本刊專訪時指出,2016年的座談會,是法院內部對於不同見解間的意見交流,座談會的結論,是作為「事實審」的地方與高等法院,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的參考,常以不同意見各自支持人數的多寡方式呈現,並不是確定的結論,對於各法官尤其是「法律審」的最高法院,也沒有法律的拘束力,應該不致於只因為座談會討論過這個問題,就因此產生法院當然會這樣處理的信賴。

但另一方面,亦有法界專家認為,兩次結論畢竟有著顛覆性的差異,「若出現類似情況,債務人應有據此積極爭取權益的空間。」

實務上,法律見解一夕「變臉」對民眾所造成的衝擊,確實可能更加複雜;「老媽很辛苦的把我送到國外留學,回國工作後,我想給媽媽多點保障,所以買了這張保險。」這是張壽險保單,要保人是自己、被保險人是自己,受益人則是媽媽,「如果我發生什麼意外,媽媽至少不必擔心未來養老金。」而他的投保時間,正是介於2016年高院座談會認為「保單不該被強制執行」,與2022年大法庭裁定「保單可以被強制執行」之間。

這張保單如今之所以遭到強制執行,是因為受訪者投保後嘗試自行創業失利,留有債務暫難如期償還,「但如果投保時就知道保單可以成為強制執行標的,我可能就不會急著選擇創業這條路,不會承擔創業風險,又或者,我會用其他方式為媽媽的未來預做準備。」再者,這個案例也牽涉到「要保人欠錢,卻影響受益人權益」的不合理現象,事實上,金管會也已意識到相關爭議,著手研擬修法解方(詳見後文)。

 

「必要時」判斷標準不明

債務與債權人淪為被試驗的白老鼠

除了引發新爭議,第897號裁定出爐後,在實務上,是否就此能達到「統一見解」的目的,也仍然是個問號。

事實上,若觀察近期最高法院的相關裁判結果會發現,第897號裁定似乎並沒有達到「一錘定音」的效果,統計2022年12月後進入最高法院的相關案件,至少有5件都推翻了地方法院認為「可以強制執行」的裁判。

在這當中,第897號裁定所留下的某些「但書」,應該就是關鍵,「執行法院於『必要時』,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……。」

但,「『必要時』是誰說有必要?債權人一定會說有必要啊!」衡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慶峰觀察,現行實務上,執行法院因積案太多,受囑託執行也難以主動審酌,他認為,或許修改管轄規定,讓各執行法院執行審酌比較適切,這樣也較符合大法庭審酌「必要時」的意旨。

另一方面,大法庭之所以不講清楚,一位熟稔《保險法》與第897號裁定的學者推測,這或許代表法官期盼藉由未來的「案例對話」,形成保單強執案件的具體判斷標準。但他也質疑,這終究不是中華民國採用的「大陸法系」習慣,「因為在形成判斷標準的這段期間,許多債務人與債權人,都將成為被試驗的白老鼠,這樣做,台灣社會能接受嗎?」

其次,在第897號裁定中也提到,「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……,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『必要限度』。」不過,如何定義「必要限度」又是一個模糊問題。

對此,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總經理羅俊瑋指出,如果只針對有「保價金」的人壽保險強制執行也就罷了,但現行實務上,許多明明沒有一絲一毫保價金的傷害險、健康險等,也都一律被強制執行,這明顯就有問題了。

況且,羅俊瑋補充,現在保單設計,很多都是綜合性的,它可能兼具壽險、健康險與傷害險的特性,「是否僅僅因為有壽險成分,就要強制執行,這都是要審慎考慮的。」

或許是因為第897號裁定引起的風波太大,金管會也意識到了,並在今年六月發布《保險法》修正草案,試圖透過豁免特定的保單類型,以及引入「介入權」方式,試圖緩解當前亂象。根據目前草案,金管會計畫將八類險種豁免強制執行,具體包含財產保險、健康險、定期壽險與意外險、小額終老保險,以及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保險等。

不僅金管會有所行動,司法院亦在金管會草案發布的兩周後,公布了《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》。原則中,除排除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作為強制執行標的,亦明定符合特定條件的壽險「附約」,可在主約遭強制執行之後,延續附約效力,如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者、附約為一年期者,或是附約為健康險與傷害險等。

舒緩兩院壓力有解?

司法院公布分案原則  法院卻未必照辦

 

另一方面,考量到當前保險公司皆屬台北或士林地院管轄,以致目前債權人聲請的保單強執案件,多集中在該兩院的情況,司法院亦在原則中明文指出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如果未「具體表明」執行標的債權,則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。言下之意,即是試圖將當前集中在台北和士林地院的案件量,往全國法院分散,以舒緩兩院壓力。

然而,外界的質疑聲並未因此中斷。例如,針對司法院原則的部分,淑芬向本刊坦言,鑑於司法院原則的「法位階」並不明確,「據我了解,各個法院都有自己的想法、見解和法確信,各股的作法也不一樣,不一定都會依照該原則辦理。」

原則未必有效之外,針對金管會的修法草案,不少學者也認為仍有商榷空間。

例如,在豁免險種部分,葉啟洲即質疑,「財產保險」給付金額從幾千元到幾十億、幾百億、幾千億元都有可能,「為什麼統統豁免強制執行?」林建智則觀察,現行草案有一個缺點,就是沒有「歸戶」,草案規定單筆保單解約金未逾十萬元不得執行,「但我如果化整為零,買了一百張、每張解約金僅十萬元的保單,這樣不就能逍遙法外?」

葉啟洲亦留意到,未來在執行上,哪些保單應該優先,哪些應該在後,目前金管會仍未說清楚,「若債務人有兩張1百萬元保額的壽險契約,或是有3張各60萬元保額的壽險契約,請問該如何判斷哪一張保單是可以先執行的?」

對此,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陳俊元建議,可優先保留「保價金與保費差距較大」的保單,從差距較小的先執行起。

疑問仍多之下,原定在8月初將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的金管會,日前回覆本刊時表示,「相關修法目前還在內部蒐集意見,之後會再跟其他各部會討論,尚無具體的時程表,但預計最晚第三季會將草案送至行政院。」

那麼,在修法仍未完備下,債務人又應該如何自我救濟?

保單被扣押怎麼辦?

保留保單  聲請保全處分比聲明異議快

 

對此,長期協助卡債受害人的法扶律師趙興偉表示,債務人接到強執命令後,如果不服,除了可向法院聲明異議,建議也可依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聲請「保全處分」,並同步啟動更生或清算程序(詳見p.70),「保全處分一旦下來,保單雖然仍被扣押住,但好處是它將不能被解約

換價。」

 

換價:透過「拍賣」、「變賣」或「強制管理」等手段,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變現。

趙興偉觀察,依據現況,聲明異議最快也多半要3到4個月才有結果,「但保全處分大約一個月內就可以下來,若聲明異議失敗,因為有保全處分,也就可先保留保單。」

一紙裁定,引發一場「保單被解約」之亂,災情擴及地方法院、壽險公司,乃至於一般民眾,而無論是為了化解法院壓力、債權人權益,或維護民眾的生命與健康基本人權,陳俊元認為,當務之急,仍是更謹慎地劃出一條明確界線。

但在這條界線劃清之前,設法讓「你的保單還是你的保單」,仍是卑微卻重要的自保之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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